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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烟花爆竹禁放新规

网上有关“天津烟花爆竹禁放新规”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天津烟花爆竹禁放新规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2021年1月6日,天津市公安局发布致市民朋友一份信,提醒广大天津市民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经营(含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

》》》致广大市民朋友们的一封信

广大市民朋友们:

大家好!蓝天之下,是我们共同的生活家园;绿水青山,需要我们一起悉心守护;保护生态环境,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和义务。

辛丑牛年将至,烟花爆竹燃放很美,但燃放烟花爆竹容易引发火灾、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带来空气污染和噪声污染等环境污染问题。

为保障广大市民身体健康,度过一个绿色、欢乐、祥和的春节,我们提示您,根据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 》 《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 和各区人民政府通告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经营(含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

为此,我们向广大市民发出倡议:

1 、从我做起,拒绝燃放烟花爆竹,选择音乐、鲜花、书画等安全、环保的喜庆方式欢度新春佳节。

2 、自觉宣传和倡导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的理念,教育、引导、劝阻家人、邻居和亲友,不要燃放烟花爆竹。

3 、通过各类新媒体积极传播拒绝燃放烟花爆竹,倡导安全、文明、环保生活新理念,弘扬正能量。

辞旧岁,迎新春。让我们从现在做起,从我做起,共同行动起来,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共生共荣的现代化美丽天津作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还要给您提个醒,当前正值疫情防控期间,特别是春节、元宵“两节”将至,人员流动规模加大,市民出入公共场所要自觉接受体温检测,佩戴口罩,保持社交距离和天津“健康码”的查验。

祝广大市民朋友度过一个平安祥和的春节!

天津市公安局 2021 年 1 月

》》》处罚规定

根据《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若是对“禁燃令”置若罔闻,将受到如下处罚!

1.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在本市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承办婚庆服务的酒店、宾馆经营者,应当对在本酒店、宾馆举办婚礼的公民提前告知禁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同时对在其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区域内因婚庆活动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承办婚庆服务的酒店、宾馆经营者未履行该义务,并发生因婚庆活动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酒店、宾馆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对从事婚庆、殡仪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2万元罚款;指定顾客购买并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4.从事烟花爆竹经营的企业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含储存)本市禁止销售的烟花爆竹,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经营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5.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除接受

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2018)

湖南庆泰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公司电话0731-83618899,公司邮箱834608415@qq.com,该公司在爱企查共有5条****,其中有电话号码2条。

公司介绍:

湖南庆泰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是2006-04-30在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成立的责任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位于浏阳市金刚镇金声社区。

湖南庆泰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文福,注册资本900万(元),目前处于开业状态。

通过爱企查查看湖南庆泰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更多经营信息和资讯。

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预防和减少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含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烟花爆竹。第三条 本市对经营(含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实行严格管理、严格控制、综合治理的原则。第四条 本市滨海新区、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南开区、河北区、红桥区、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行政区域内,禁止经营(含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

供销合作社系统在上述区域内专用仓库中储存的烟花爆竹,应当限期迁出或者销毁。

本市其他区人民政府决定本行政区域禁止经营(含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及时间。第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生产、经营(含储存)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

本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协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第六条 本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和移风易俗的宣传工作。第七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含可燃放区域内)禁止经营(含储存)、运输、燃放摔炮、拉炮、砸炮和旋转、钻天、多响(含双响)等升空类烟花爆竹、礼花弹及国家明令禁止的品种。第八条 在本市允许销售、燃放的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并由市供销企业统一组织进货。

零售经营布点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第九条 批发企业采购的品种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并具备相应的烟花爆竹配送能力,配送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批发企业应当负责回购、回收或者提供场所存放零售经营者在经营许可期满后未销售的以及公安机关收缴的烟花爆竹。第十条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第十一条 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从具有许可证的销售网点购买,燃放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地燃放,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个人不得燃放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和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禁止的烟花爆竹;

(二)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投掷燃放烟花爆竹;

(三)不得在建筑物内、构筑物上燃放烟花爆竹;

(四)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成年近亲属陪同看护。第十二条 在本市允许燃放的行政区域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居民会议、村民会议和业主会议,就本居住地区有关燃放烟花爆竹事项依法制定公约,并组织监督实施。居民、村民和业主应当遵守公约。第十三条 在本市从事婚庆、殡仪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在婚庆、殡仪服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指定顾客购买、燃放烟花爆竹;

(二)为顾客提供代购烟花爆竹服务;

(三)为顾客提供运输烟花爆竹服务。第十四条 在本市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承办婚庆服务的酒店、宾馆经营者,应当对在本酒店、宾馆举办婚礼的公民提前告知禁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同时对在其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区域内因婚庆活动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生产、经营(含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并可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举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及时予以处理。第十六条 对经营(含储存)、运输烟花爆竹中存在不安全隐患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整改。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公安机关是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

市、区应当建立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交通、市政管理等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组成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协调工作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协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做好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

中小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对举报违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人员予以奖励。

第六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居民会议、村民会议和业主会议,就本居住区域有关燃放烟花爆竹事项依法制定公约,并组织监督实施。居民、村民和业主应当遵守公约。

第七条 宾馆、酒店、婚庆服务经营等单位应当在各自经营活动范围内承担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责任,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与相邻省、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区域协作机制,加强烟花爆竹流通管理、燃放管控、信息共享、协查处置等方面的区域合作。

第九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烟花爆竹。本市对销售、运输烟花爆竹依法实行许可制度。

第十条 在本市销售烟花爆竹应当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未经许可,不得销售并储存。销售储存场所的设置应当符合规定的安全条件。

第十一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运输烟花爆竹,应当取得公安机关的运输许可,未经许可,不得运输。

承运单位运输烟花爆竹应当携带许可证件,按照核准载明的品种、数量、路线、有效期限等规定运输。

第十二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烟花爆竹安全质量国家标准,确定可以在本市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的规格和品种,并予以公布。

不符合本市公布的规格和品种的烟花爆竹,禁止销售、储存、携带、燃放。

第十三条 禁止在下列地点及其周边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机场等交通枢纽;

(三)油气罐、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场所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七)重要军事设施;

(八)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维护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的要求,确定和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前款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及其周边具体范围,由有关单位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并负责看护。

 第十四条 本市五环路以内(含五环路)区域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五环路以外区域,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划定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禁止、限制燃放的地点和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域,可以燃放烟花爆竹。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一,正月初二至十五每日的七时至二十四时,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国家、本市在庆典活动和其他节日期间,需要在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空气重污染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设置烟花爆竹销售单位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的临时销售网点,不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和区域设置销售网点。

第十七条 本市对销售烟花爆竹实行专营。专营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烟花爆竹销售单位应当采购符合规定的生产企业的烟花爆竹。烟花爆竹销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采购、销售的烟花爆竹,应当符合国家的安全质量标准和本市规定的规格、品种,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关于包装标识的规定;不符合规定的,不得采购、销售。

烟花爆竹销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应当遵守安全管理规定,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悬挂销售许可证,并按照销售许可证规定的许可范围、时间和地点销售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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